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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

“十二五”城镇生活源减排任务完成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城镇生活源减排工作,确保我省顺利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减排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是城镇生活源污染减排的主要措施,也是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内容。截至2013年底,我省仅完成“十二五”城镇生活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59.25%,氨氮减排任务的43.78%,均滞后于时间进度要求。部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缓慢,还有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不规范,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标准,被环境保护部通报或挂牌督办,已经严重影响到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任务的完成。?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镇生活源减排形势将更加严峻。目前,我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建设任务中,还有11个减排责任书重点项目未建成投运(见附件1),54个污水处理厂未完成提标改造工程,38个重点镇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运,特别是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成率仅为16.8%,今明两年的建设任务还很重。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减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清醒认识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减排能力?

(一)明确工作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组织实施省政府下达各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以及《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和《山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其中:《“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重点项目必须全部按照年度时限要求建成投运并达到要求的负荷率;其他尚未开工的项目,要在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开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十二五”城镇生活源减排任务。?

(二)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规定,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将直接影响减排核算结果。目前,我省已投入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仍有60个运行负荷率低于60%(见附件2);11个设区城市中,仅晋中市建成了污泥处置项目,其他各市均未建成。按统计城镇人口核算,全省多数城市生活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率偏低。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时,要优先实施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确保运行负荷率达到国家要求,污泥处理处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要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到2015年,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全面提高设施减排能力。太原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和晋城市镇源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4年6月底前出水水质要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5年底前,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三)规范运行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规范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健全运行管理台账和监测监控系统,进水口和排水口应当依法安装流量及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主要设备运行参数及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接入中控系统,保存一年以上历史数据,满足环保核查要求。

三、强化推进措施?

(一)明确落实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污染减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增强履职尽责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大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通过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建设进展缓慢、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低于60%的市、县,要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决打好污染减排攻坚战。?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到位,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并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民间资金、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做好分工协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技术指导和运营监管及考核,依据进度和资金安排,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水量、污泥处理处置等污染物削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减排核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做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严格监督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要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巡查督导,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要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约谈;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负荷率达不到60%,以及减排责任书重点项目和减排任务未完成的,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并上报省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严格追究责任。 ?

(五)加强信息上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各建设部门要认真上报项目进展,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和完整。各设区城市要将本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展汇总后于7月2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7月31日前,所有已开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均要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已建成投运的项目,要转为运营项目进行填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要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信息上报情况将作为考核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运情况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