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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

通知(第40号)

晋建市字[2013]1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的龙头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努力实现我省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强化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一是强化标前监管,重点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把关,对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招标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要求的要责令招标人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二是强化过程监督,重点是专家抽取、评标程序、现场评审及中标人确定等环节,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强化标后监管,建立市场现场联动机制,将标后合同履约监管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点,对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及中标人随意变更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等行为责令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三、加快推行电子评标,提高监管效率

推行电子招投标,是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分阶段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建筑工程电子招投标要以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评标为抓手,以建筑市场管理系统的注册执业人员、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等数据库为依托,逐步实现评标电子化、流程网络化和异地远程的电子监督监察。

四、利用好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

要从实际出发,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加强对现有有形市场的管理,强化服务指导,创新考核机制,规范有形市场收费,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场地、人员、设备、信息及专业管理经验等资源,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原则,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整合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

五、加强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重点对代理合同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代理活动中签字、盖章等履职行为进行监管,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恶意降低代理取费标准、围标串标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证核实,对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直至清出招投标市场。积极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通过招标文件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跟踪反馈等措施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

六、健全招投标举报投诉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把处理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作为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主要方式,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畅通招投标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认真受理招投标举报投诉,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与监察机关、项目审批等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需暂停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下达暂停招投标的决定。对发现的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违纪违法情况,要移送监察机关。

七、加大建筑工程招投标执法检查力度

适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对我省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及在建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掌握我省行业招投标现状,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