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2013年4月3日